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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16-08-23   浏览次数:1774

                         目 录 

一、标准编制情况背景说明----------------------------3 
二、工作简况----------------------------------------6 
三、标准编制原则说明--------------------------------9 
四、标准规范性内容的制定和论据----------------------10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15 
六、与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说明------------------------15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16 
八、作为推荐性标准的建议----------------------------16 
九、标准的贯彻要求和措施建议------------------------16 
附录: 
1、野山参分等质量标准意见汇总表 
2、实验中水分、总灰份、酸不溶性灰分测定的不确定度方法 
3、8%香草醛乙醇试液不同配制时间对人参总皂苷的影响 
4、人参总皂苷含量测定的不确定度方法学研究 
5、试验结果(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试验结果(吉林省商检局测试检验中心) 
7、试验结果(吉林人参研究院) 
8、试验结果(吉林省卫生防疫站) 
9、试验结果(吉林省卫生监测检验中心) 

一、标准编制情况背景说明 
   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食品的安全、环境保护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置的技术壁垒,直接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阻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应属急需。 
我国农业产品质量标准化基础较薄,现有标准很不齐全,且标龄过长,根据国家公布的数字,我国标龄平均在10年零2个月。更缺少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标准,涉及面包括十大主导农产品质量标准及其配套标准、规范等。综合标准体系尚未形成。具有特色的农产品,如“人参”等产品,也缺乏完整、细致的标准。 
   发达国家已普遍使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系列标准,同时已有自己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组织标准。在欧洲,与农产品有关的标准体系有(OHSAS)标准(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系列标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标准(HACCO),欧洲“零售商联合组织/优食农产品标准(EUREP/GAP)。 
   日本从2005年开始,实行了“肯定列表制度”,这是为了加强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管理而实施的一项新举措。在该制度下,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残留均制定了严格的物质限量要求,对没有具体规定的,则采取了不超过0.01mg/kg的一律指标。2005年11月29日,日本政府公布了其残留限量标准的最终案(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告497、498、499号)并于2006年5月29日起执行。 
   由于标准化水平高,日本、韩国的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极强,价格很高,园参品种一般相当于我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十倍左右。 
   国外野山参品种目前尚无相关的标准,我国《药典》2005年版(2006年5月新公告)将“播种在山林野生状态下自然生长的称为林下山参”,“野山参分等质量”GB/T18765-2002中对野山参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同时“国标委农轻函[2003]88号文件”(20031021)又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野山参产于我国的长白山、张广才岭、小兴安岭及俄罗斯的远东以及朝鲜北部。野山参的数量逐年减少,为了满足社会需要,人们开始模拟自然繁育野山参。农村公社化时期,东北林区进行大规模的林下籽撒播,形成了现在的野山参基地。当地政府、林业部门和参农订立协议,对这些山林实施封山,不搞林木采伐,保证林下籽的生态环境。2003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文下发国标委农轻函[2003]88号文件“关于批准GB/T18765-2002野山参分等质量国家标准第一号修改单的函”确定“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野生人参或林下籽经过若干年后完全具备野山参特征的视为野山参”,正式将林下籽列入野山参范畴。这项国家标准的修改,为解决我国人参产业参地和林地的矛盾,保护野山参稀有物种,为我国人参产业可持续性发展解决了关键的问题。 
   林下籽(籽海)的出现比园参还要早。初期,放山的人采集野山参籽撒播在别人不易发现的深山老林中,让其自然生长,经过二、三十年后挖出,这种人参产地叫做籽海。据专家考证,籽海的“海”字代表集中撒播和自然繁衍形成的群体。 
   野山参需求量较大,价格昂贵,由于没有相关统一标准及检验原则,造成国内外市场混乱,伪品层出不穷,主要是一些长脖类型的园参如竹节芦、草芦、线芦等类型,加工后充当野山参销售。更有甚者利用人工接芦、接须充当野山参销售,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 
   传统野山参加工品种包括:糖山参和生晒山参两个品种,糖山参又分轻糖山参和重糖山参两种,现已停止加工,当前野山参加工品种主要为生晒山参。 
   1984年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药联材商品规格标准”中对野山参按重量大小规定了8个等级,但这个标准中所规定的标准已不符合当前的实际,典型野山参和大支头野山参几乎很少。所以,上海市药材公司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将野山参按重量大小分为6个等。 
   “野山参分等质量”GB/T18765-2002这一国家标准的出台对我国的“野山参”产业给予了极大的推动,同时也给“野山参”产地的参农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参资源整合开发工作推进组2006年下达了“关于统一人参商品分类的通知”,明确了人参的商品分类,通知规定“把商品人参分为野山参、移山参、园参三大类”。 
   一、野山参: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人参。 
   二、移山参:移栽在山林中具有野山参部分特征的人参。 
   三、园参:人工栽培畦床管理,需2年翻栽的人参,生长4年就可以做货。 
   “通知”还要求有关单位尽快着手进行相应的人参产品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由于“野山参分等质量”GB/T18765-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对野山参的命名、分级、分等、理化指标等均未有统一的规定,所以非常有必要对“野山参分等质量”GB/T18765-2002进行修订,同时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委员会,统一我们国家的人参标准。 
   为了保护原生态野生人参,区别目前商品野山参,本次标准修订时我们在标准中增加了野生人参定义,定义为:自然传播,生长于深山密林的原生态人参。修改了野山参定义,定义为: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人参。 
   人参,是一种特殊的农产品,在我国已有数千年的食用历史。由于人参具备了其它产品无法取代的药品、保健的双重作用,已在我国、日本、韩国等形成了巨大的产业。野山参生长周期长,采挖野生山参与稀有物种,环境和生态的破坏性较大。将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人参涵盖入野山参的范围,将有利于野生物种、环境和生态的保护。促进野山参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市场的规范。 
   在制订野山参质量标准时,我们深入地研究了野山参的质量控制指标,并对野山参产品在整个产销链中各个环节以及相互关系都进行了细致的研究。 
   GB/T18765-2002质量标准,主要是感官指标标准。这种感官指标在我们修定的质量标准中也作为了重要的指标项。同时根据目前的最新科研成果,相应规定和增加了理化、卫生学指标。力求在建立质量标准的同时,也能形成质量保证体系。由于野山参价格昂贵和其它客观原因,我们暂时不能对我国野山参的理化指标达到全过程控制,但这次标准的修订,与我国目前的现状相适应,与传统相结合。同时又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农残标准项在各类农产品中都是保证安全性的重要内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依据,我们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WHO毒理核心评价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世贸组织(WTO)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定》(SPS)等国际相关组织的标准。在我国农业生产执行GAP的条件下,根据可接受的日摄入量并且综合分析我国人参的消费习惯,以安全性评价为基础,注重了基于安全性评估所得出的科学结果制定了本标准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二、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国标委计划[2006]81号“关于下达2006年第四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计划号:20068029-T-469,标准名称“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任务下达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口管理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轻部。 
2、协作单位: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人参研究院、吉林省参茸办公室、北京同仁堂药材有限公司、杭州市药品检验所、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雷氏保健品分公司、杭州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延边野山参研究所、黑龙江省运加参茸研究所。 
3、主要工作过程 
1)任务的提出和立项: 
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标准由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人参研究院、吉林省参茸办公室共同提出修订计划,报送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形式审查通过后上报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最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 
2)组织协调工作: 
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标准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省参茸办公室、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人参研究院共同完成,成立了标准编写组和标准编写协作组,对标准的编写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 
3)调研和形成框架: 
标准编写组的专家成员通过收集大量的调研资料和总结自己多年的工作实际经验,参照“导则”形成了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标准修改的基本框架。标准中的理化、卫生指标是根据国家相关“条例”、市场需求、多个实验室比对的试验结果而设立和确定的,标准雏形完成后,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在吉林省延吉市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召开了由所有起草单位专家参加的“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标准”审稿会。对“标准雏形”进行研讨、充实。 
4)完善整理“标准雏形”: 
“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标准”审稿会召开后,由标准编写组进行意见的分类整理和试验验证,同时“黑龙江省运加参茸研究所”曹会磊研究员到国家药典委员会等单位进行标准间的“协调”和调研工作,国家药典委员会人参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对我们的工作非常满意并积极支持和认可,同时也同意在下一版《药典》的修订中统一认识。 
大量工作结束后,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再次召开调度会,检查和调度“标准”的进展,同时指定相关实验室(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人参研究院、吉林省疾病控制中心、吉林省商品检验局、吉林省药品检验所、农业部参茸检验中心)对部分标准指标进行再次试验认定(试验结果附后)。 
5)形成文件、征求意见: 
相关文件和各试验室数据反馈后,标准起草人通过分析讨论最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分发到全国各地与标准相关的院校、科研单位、商业网点和生产流通部门,发送"征求意见稿"及收到"征求意见稿"的单位共计27家反馈率100%,具体单位如下: 
(1)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代表专家金鑫高级工程师 
(2)吉林省参茸办公室,代表专家张辉研究员 
(3)吉林人参研究院,代表专家金慧研究员 
(4)吉林农业大学,代表专家王秀全研究员 
(5)黑龙江运加参茸研究所,代表专家曹会磊研究员 
(6)中国医科院药用植物所,代表专家丁万隆研究员 
(7)广州中医药大学中药学院,代表专家李海燕教授 
(8)成都中医药大学药学院,代表专家李敏教授 
(9)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代表专家王秋红教授 
(10)江苏省原子医学研究所,代表专家包建东研究员 
(11)农业部参茸产品检测中心,代表专家李月茹研究员 
(12)吉林省中医中药研究院,代表专家严仲凯研究员 
(13)黑龙江省药品检验所,代表专家白政忠博士、主任药师 
(14)杭州市药品检验所,代表专家郭怡飚主任药师 
(15)杭州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代表专家杨仲英研究员 
(16)吉林省参业学会,代表专家王雅君研究员 
(17)通化市师范学院,代表专家孙文采教授 
(18)吉林省商检局检测中心,代表专家王明泰研究员 
(19)吉林省疾病控制中心,代表专家李青研究员 
(20)吉林省分析测试联合中心人参分中心,代表专家娄子恒副研究员 
(21)辽宁祥云药业有限公司,代表专家曾祥云高级工程师 
(22)集安人参研究所,代表专家郑殿家高级农艺师 
(23)抚松宏久参业有限公司,代表专家李培合高级农艺师 
(24)集安嘉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代表专家郝志华高级农艺师 
(25)集安市新开河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专家陈丽、路政民两位同志 
(26)抚松县人参产业办,代表专家冯连俊高级农艺师 
(27)抚松县人参研究所,代表专家侯玉兵高级农艺师 
6)汇总反馈意见: 
以上各单位对此次征求意见非常重视,其中有16家单位对“标准”给予充分肯定,另外11家单位在对“标准”给予充分肯定的前提下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具体条数如下:(详细说明及处理意见见附件1) 
(1)收到意见37条。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采纳并修改24条。 
(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未采纳13条。 
7)、通过审查、上报、批准和发布: 
在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标准起草人最终形成了“标准送审稿”。2007年7月10-1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吉林省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在吉林省延吉市召开了“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国家标准审定会。该标准得到了到会专家的一致好评,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见会议纪要)。 
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后对通过审定的“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国家标准进行了上报,待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4、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1)组织管理: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仲伟同研究员、吉林人参研究院曹志强研究员、吉林省参茸办公室冯家研究员负责起草国家标准的组织管理工作。 
2)调研执笔: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仲伟同研究员、吉林人参研究院曹志强研究员、吉林省参茸办公室冯家研究员、黑龙江省运加参茸研究所曹会磊研究员负责起草国家标准的调研执笔工作。 
3)实验分析、感官指标统计参加单位和专家: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人参研究院、吉林省参茸办公室、香港熊记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药材有限公司、杭州市药品检验所、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雷氏保健品分公司、杭州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延边野山参研究所、黑龙江省运加参茸研究所。 
三、标准编制原则说明 
1、基本原则 
1)遵守TBT协定,促进贸易与交流。保护消费者权益,改善野山参使用的安全性和健康性,保护资源的生态环境。 
2)力求完整、清楚、准确,相互协调。 
3)充分考虑最新水平及可重复性和适用性。 
4)为未来技术发展提供框架。 
5)能被未参加标准的专业人员所理解。 
2、指导思想 
野山参具有药、食两重性,一方面中医传统治疗中野山参为常用药物之一,另一方面,野山参又作为滋补品、食品、土特产品出现。制定这项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贸易与交流,发展野山参产业,使百草之王、东北三宝之首能够永远造福人类的同时,又能保护野生物种,环境和生态,同时增加人民的收入。 
四、标准规范性内容的制定和论据 
标准的规范性内容包括了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储存。 
(一)术语和定义 
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充分考虑了整个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的专业人员对这些术语和定义的理解,有些术语和定义已在行业中形成了共识,无论是产方专业人员,还是销方专业人员都无异议,但在此次标准制定中,根据传统的理解和标准化特性原则求得统一。其术语和定义制定的依据为野山参产业全过程中客观现象存在的表述和传统共识。 
术语和定义部分增加了英文的名词解释。在以往的文献和相关的标准中,名词的双语解释存在着拉丁文和英文的混合使用,给外国人带来很多麻烦,本次修订全部采用英文翻译,方便了外国人的阅读和理解。 
英文翻译的原则: 
1、对专有名词及术语统一用英文进行名词翻译,没有夹带拉丁文。 
2、名词翻译一律按照植物学的专业术语进行。 
3、特殊的名词采用了汉语拼音音译加英文的方式,同时为了便于外国人阅读增加了英文的注释。 
(二)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中的规格等级是本标准的核心内容,野山参规格等级非常重要,也是野山参鉴定的主要依据。野山参的规格等级一直存在,大部分是由古传至今。绝大多数规格等级是按照传统延续的。在此次标准制订中,全面征求了产方和销方专业人员的意见,也照顾到了传统延续。充分体现了物尽其用,促进贸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其制定的依据为产方和销方的共识。我们根据当前野山参实际情况,将鲜野山参和野山参(干品)各分为8个规格,其等级依据外观生长形状是否有伤疤、残缺、水锈等分为3个等级。 
技术要求中的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是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要求的选择性指标。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以外观检验合格为合格判定,必要时才进行理化和卫生指标的检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指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可要求质量鉴定部门进行外观鉴定。外观鉴定如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要求质量鉴定部门进行理化和卫生学检验;另外,原料用的野山参,应符合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并且在必要时,由质量鉴定部门进行理化和卫生学检验,并监督投料。 
1、理化指标 
A、水分 
标准规定水分(%)≤12.0,其数据为试验结果所得(经查阅国家药典,所规定的指标数也是≤12.0%),试验所采用标准试样均为标准成品参样。 
依据 
国际上,人参(野山参)可列为原料药(raw)范围,根据国际通用的USP和NF中所收载的药物大多含有或多或少的水分,或以结晶水(水合物)形式存在,或以吸附形式存在。为了确定法定药物的一致性,US.P和NF之各项中,指明各种药物水分含量的极限。原料药(raw)出售时,其主成分的含量是以无水状态计算的。由于水分含量会影响结果的准确性,所以原料药(raw)及其它物质的水分含量需精确测定。药典一部“烘干法”与USP干燥失重法等同,适用于不含挥发成分(105℃)的物质测定。野山参虽含挥发性成分,但含量极少,约0.2%,不影响试验结果。 
B、灰分 
标准规定总灰分≤4.00(%),酸不溶性灰分≤0.90(%),其数据为试验结果所得,试验所采用标准试样均为标准成品参样。 
依据 
总灰分是人参(野山参)经枳灼后所残留的无机物质的总和,这个指标可以反映出人参(野山参)所含有机物质的量,总灰分少,有机物质的量就多,总灰分≤4.00(%)的指标是多个人参样品测试结果,总灰分≤4.00(%)对野山参的应用不会产生影响。 
酸不溶性灰分是夹杂在人参(野山参)中的异物所带来的,如土壤、石块等物质,检查这个指标可以反映出野山参的洁净水平,酸不溶性灰分≤0.90(%)的指标对野山参的应用同样不会产生影响。 
实验中水分、总灰份、酸不溶性灰分测定的不确定度方法参见附件3。 
C、人参皂苷Rb1、Re、Rg1的鉴别 
此项在国内查阅文献,被例入药典一部“人参”、“红参”鉴别项中。人参皂苷Rb1、Re、Rg1的鉴别可以直观的反映出人参(野山参)的真伪,特别是野山参的粉末。 
D、人参皂苷Rb1、 Re+Rg1含量 
标准规定Rb1≥0.60%、Re+Rg1≥0.40%,其数据为多个人参(野山参)样品(感官鉴定符合野山参规定)测试结果的最低限,试验所采用标准试样均为标准成品参样。 
试验采用高效液相色谱仪,其方法简单,稳定性好,重现性强,回收率高。 
E、人参总皂苷的含量 
标准规定人参总皂苷的含量≥4.40%,其数据为多个人参(野山参)样品(感官鉴定符合野山参规定)测试结果的统计学处理数据,总皂苷的含量≥4.40%能够保证野山参使用的功效。试验所采用标准试样均为标准成品参样。 
实验中8%香草醛乙醇试液配制一周内可以使用,实验方法学研究见附件4。 
人参总皂苷含量测定的不确定度方法学研究见附件5。人参总皂苷的含量可以直接反应出人参(野山参)的品质好坏,参龄的长短,是否做过化学提取。 
试验采用紫外分光光度法,其方法简单,稳定性好,重现性强,回收率高。 
2、卫生指标: 
由于目前的科技发展,采用许多方法均能检测到一些农药残存的痕迹。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要求”,降低技术难度,节约成本。在农药残留分析的实验室规范导则中,引入有关农药残留检测中较低实用检测水平(Lower Practical Levels)概念(LPL)。在此次标准中卫生指标的检测也引入了LPL概念。 
有些农药虽然在野山参中没有应用,但由于历史原因,有大量使用这些农药森林灭虫,还有其它一些原因,目前无法查阅到相关记载,故此次标准修订中将农药残留列入了检查项目,以控制不可预见性的安全问题。 
1)微生物指标 
(1)菌落总数<10000个/g 
(2)霉菌总数<100个/g 
(3)致病性大肠杆菌不得检出。 
(4)黄曲霉素B1(不得检出)≤0.005 mg/kg为方法的最低检出限。 
(1)、(2)、(3)项为国家食品标准的强制要求,必须遵守;第(4)项黄曲霉素B1 为高致癌性毒素,在欧洲及日本等地均有要求,因此本次标准将此项列为检查项。 
2)有机氯农药残留 
(1)六六六四种异构体总量 
英文:BHC(as total of alpha-BHC、beta-BHC、gamma--BHC and detal--BHC) 
标准值≤0.1 mg/kg,高于日本肯定列表中药草项规定值[≤0.2 mg/kg]。 
(2)滴滴涕(包括DDD和DDE、DDT) 
英文:(including DDD and DDE、DDT) 
标准值≤0.10 mg/kg,高于日本肯定列表中药草项规定值[≤0.5 mg/kg]。 
(3)五氯硝基苯 (Quintozene, PCNB) 
标准值≤0.10 mg/kg,同韩国所有生药标准规定值一致[≤0.10 mg/kg]。 
(4)七氯 
英文:Heptachlor 
标准值≤0.02 mg/kg,高于日本肯定列表中其他药草项规定值≤0.03 mg/kg。 
(5)艾氏剂和狄氏剂 
英文:Aldrin and Dieldrin(as total) 
标准值≤0.02 mg/kg,同日本肯定列表中药草项规定值一致。 
(6)氯氰菊酯 
英文:Cypermethrin 
标准值≤0.2 mg/kg,同日本肯定列表食品规定值一致[≤0.2 mg/kg],明显高于其他药草的规定值[≤6 mg/kg]。 
3)有机磷农药残留: 
(1)马拉硫磷 
英文:Malaoxon 
标准值≤0.5mg/kg,明显高于日本标准[≤1.0mg/kg]。 
(2)对硫磷 
英文:Metaphos 
标准值≤0.05mg/kg,明显高于日本标准[≤0.5mg/kg]。 
(3)久效磷 
英文:Dophos 
标准值≤0.02 mg/kg,同日本肯定列表规定值一致[≤0.02 mg/kg]。 
(4)乐果 
英文:Dimethoate 
标准值:≤0.05mg/kg,明显高于日本肯定列表规定值[≤0.3mg/kg]。 
(5)甲胺磷 
英文:Methami 
标准值:≤0.05mg/kg为最低检出限(不得检出),明显高于日本肯定列表规定值[≤0.8 mg/kg]。 
(6)克百威 
英文:Carbofvran 
标准值≤0.1mg/kg,明显高于日本肯定列表规定值[≤0.5mg/kg]。 
(7)毒死蜱 
英文:Chlorpyrifos 
标准值≤0.5 mg/kg,明显高于日本肯定列表中其他药草规定值[≤1.0mg/kg]。 
4)二氧化硫 
英文:Sulfur dioxide 
标准值≤0.05g/kg,这个数值是我国现行有效的强制性规定。 
5)有害元素 
1)As:标准值≤2mg/kg 
2)Pb:标准值≤5mg/kg 
3)Cd:标准值≤0.5mg/kg 
4)Hg:标准值≤0.1mg/kg 
5)Cu:标准值≤20.0mg/kg 
以上这些标准值同韩国植物性生药的限量值一致(韩国:药品安全厅公示第2005-62号)。 
以上卫生指标的检测均采用目前有效的国家标准,检验结果报告见附件。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野山参分等质量标准的制订是为了促进人参产业的发展,标准的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制订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标准同时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使其在人参产业中得以贯彻和具体实施,并更细化。标准中规范性内容的确定完全遵守了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方面农残、有害元素、微生物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六、与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说明 
野山参目前无国际标准,有相关人参产业的韩国、日本目前有人参标准。但包括日本、韩国在内的国家将参类列入农产品,食品的行列,此次制订的野山参分等质量标准,感官指标更详细,更接近实际,规范性内容的确定基本能够全过程进行控制。如果标准实施推广得当,可保证产品的追溯性。 
我国是人参的主产国,在农药残留,有害元素的指标控制方面比其它国家更为确切,从而更能突出标准的安全性控制原则。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在标准制订过程中,严仲凯、李青老师等都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例如:严仲凯老师提出的“增加致病性黄曲霉素B1的检验指标” (香港政府公布的人参标准有此项检查),李青老师提出的“细菌和霉菌不能复检”等等,这些意见都予以了采纳(附:各相关老师的反馈意见稿)。所有反馈意见的处理依据包括:标准化导则、LDL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特性原则等方面。 
八、作为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人参产业是我国的传统产业,人参的应用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利用人参入药和保健在我国非常普遍,但到目前为止,市场仍处于混乱状态,特别是野山参产品,既影响了产业的发展,也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使得人参应用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障。人参产业关系到我国几个省份人民的生机问题。建议人参在保健中使用,应如同国外先进国家,列入食品或农产品给予推荐性执行,以确保其安全性。
九、标准的贯彻要求和措施建议 
建议将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标准的实施列入到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上来。从政府来讲做好领导工作,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标准的贯彻提供保障。应将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标准视为同安全、卫生、环保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推荐性性标准,并对这些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通过行业协会,掌握相关的消费要求,管理经验,贸易动态,确定逐步接纳和采用这些标准的时间和梯度层次。建立标准时,应抓住重点,突出品牌,以提高农产品市场规模为核心,以确保农产品安全为重点突破口。建立符合标准的参产业基地,以源头监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并使标准在实践中得到检验。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仲伟同研究员 
                                         吉林人参研究院 曹志强研究员 
                                         吉林省参茸办公室 冯家研究员 

                                                 200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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