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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专家关注我国人参发展
发布时间:2016-08-23   浏览次数:4222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   仲伟同

近日笔者走访了我国著名的人参专家博士生导师李向高,北京大学现代医药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果德安,吉林省人参研究院院长金慧,杭州市药检所所长、副主任中药师郭怡飚,北京同仁堂参茸部经理赵军,上海神象参茸公司经理、中药师洪伟等,就人参产业相关问题做了研讨,在研讨中大家认为进一步明晰野山参、移山参、园参的定义及鉴别方法十分重要。《野山参分等质量》国家标准GB/T18765-2002于2002年8月1日实施,这一国家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野山参市场,促进人参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 作用。2003年6月国家参茸中心邀请全国有关人参专家学者,在延吉召开了野山参标准研讨会,专家们提出,生长若干年后具备野山参特证的“林下籽"应纳入到野山参范畴。林下籽是人工播种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野生 人参,是植物的自然返籍。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了修改《野山参分等质量》国家标准的报告,国家标准委于2003年3月1日行文,以国家标准委农轻函(2003)88号文批准,自2004年3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国家标准对于野山参的定义:“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野生人参或林下籽经若干年后能完全体现野山参特证的可视为野山参”。这一国家标准的修改,对于我国人参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对于保护和繁衍野山参物种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将林下籽纳入到野山参范畴,在我国理论界和业界不存在原则的分歧。然而个别学者和部门主张将林下籽、趴货、池底参统统划入到野山参范畴,称山参,山参在 《中国药典》里就是野山参,而且山参标准的内容和野山参标准的内容一样,在理论和实践上,移山参的特证与野山参具有明显的区别,消费者不可能接受移山参为野山参,会引起市场混乱,损害野山参的声誉。

       笔者认为,我国人参界专家应保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冷静应对面临的诸多问题。

       近年来我国野山参拥有数量问题一直被个别人质疑,有人说全国不到两公斤野山参,更有甚者说全国只有十几支野山参,这叫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据我们多年的详细调查,我国每年可产野山参250多公斤,从俄罗斯和朝鲜通过民间贸易和易货贸易等多种形式流入到我国的野山参l500多公斤。在东北50多万亩的林下籽基地中,每年可产野山参2000多公斤。

       上海神象参茸公司、上海雷允上药城、上海童涵春药业、上海蔡同德、杭州胡庆余堂、杭州回春堂、北京同仁堂、北京燕莎友谊商城等,都是具备质量保证体系的品牌商业企业,而且都拥有一批资深的检验师,这些品牌企业的野山参质量是信得过的,这些单位年销售量都相当大,怎能说全国只有两公斤野山参呢?个别对野山参质量问题的质疑和投诉,应该采取依法解决的途径,即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由司法行政部门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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