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一和清晰有关人参的术语和人参标准,2005年2月25日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邀请国内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专家代表,对人参标准化进行了认真的理论研讨(参加研讨会的专家发言29人)。研讨会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在会议上大家经过认真研讨后形成了如下会议纪要。 一、明确野山参的定义 《野山参分等质量》GB/T18765-2002国家标准经过颁布、实施、修改后的野山参定义是“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野生人参或林下参经过若干年后,能体现野山参特征的可视为野山参”。 二、移山参的定义 幼小的野山参苗或林下参苗移植于野林下自然生长或园参收获后被遗留下来的人参自然生长,其年限较长的,有部分野山参特征的,可视为移山参。 三、我国野山参产量的问题 根据国家参茸中心对东北三省林下参产业调查情况来看,林下参已有400多年的历史,与园参几乎同时产生,大面积播种始于1958年人民公社时期,其面积约有53. 8万亩。在调查中发现,将林下参划入野山参范畴后,林下参产业效益大增,进一步刺激了林下参产业的社会投入。 四、将林下参划入野山参的技术依据 1、因为野山参在野生条件下经过漫长时间的缓慢生长,其形态特征有许多特殊之处,所以野山参的鉴定一般靠外观五形。野山参五形鉴定是我国历经4000多年历史形成的,具有其深厚的理论和实践根据。从外观五形上看,生长若干年后具备五形的林下参与野山参无法区别,但与移山参、园参截然不同。移山参最大特征是在移栽后生长过程中失去了大部分野山参外观特征,人参移栽目的是加快生长,实践证明野山参移栽一年体重可增加一倍,但外观五形发生变化;移栽两年体重可增加三倍,外观特征大部分消失。 2、据国家参茸中心等单位在理化指标对比实验中,野山参和移山参在总皂苷、单皂苷、微量元素等指标的含量和种类上有明显的区别。 3、根据北京大学现代中医药研究中心研究,“林下参”与野山参生物基因方面没有差异。 4、农业部和国家科委分别于1982年与1995年对于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在吉林省抚松县实施的“林下参”综合护育技术研究成果,给予了“部级科学进步奖”和“国家科技成果证书”。 五、野山参标准的“野”字不能去掉 国家标准和2000年版《中国药典》中对于野山参的定义是基本一致的,只不过国家标准名称为野山参,《中国药典》名称为山参,会议认为还是叫做野山参为好,以便与移山参进行严格区别。如果园参以外都统称山参,就不仅名称上、概念上将发生混乱,也将引起人参市场的严重混乱,广大消费者也不可能接受。我国野山参市场由国内市场、境外市场(港、澳、台)、国外市场(东北亚、东南亚)组成。如果统称山参不利于我国人参市场的监管,更不利于我国人参产业的发展。 六、人参可用于保健品 2002年3月6日,卫生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规定人参可用于保健品。 根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办公室2002年底调整的税则税目,以及调整后的海关进出口税则,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和海关总署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也将“鲜野山参或干野山参”、“其它鲜人参”、“其它干人参”列为食品类商品。 总之会议认为:一是人参主要分为野山参、移山参、园参三大类,其鉴别按目前条件主要靠外观鉴别;二是为确保人参市场的监管和人参产业的持续发展,无论中国药典的制定、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都应该概念一致、标准统一。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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