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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山参不能列入濒临灭绝保护植物
发布时间:2016-08-23   浏览次数:3399

      关于野山参拟列入濒临灭绝的二类保护植物一事,我们作为野山参主产区和主要集散地,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供国家相关部门参考。

   《野山参分等质量》GB/T18765-2002国家标准对于野山参的定义是:“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中的野生人参”。这类野山参目前在世界上主要产自中国长白山区、俄罗斯远东地区及朝鲜半岛。其中俄罗斯远东(锡霍特山脉)地区的野山参通过边境贸易和民间贸易每年流入我国市场约2000公斤左右(鲜参),占市场流通量的最大部分。另外长白山区林下籽大约每年投放市场1500公斤左右(鲜参)。

    2003年国家标准委农轻函(2003)88号文批准,将野山参定义修改为:“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野生人参和林下籽经过若干年后能够体现野山参特征的可视为野山参”,正式将林下籽划入了野山参范畴,并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林下籽纳入野山参范畴,国家相关部门、理论界和参界均不存在异议。

    林下籽的历史,几乎同园参一样长,约有400多年。最初是个体行为,“参把式”们叫做“密参”。大面积的基地化撒播始于1958年公社化时期。据调查,目前东北三省基地野山参面积为50多万亩(个人的“密参”无法统计)。如果将野山参列入需要保护的植物类,将产生以下问题:

    一、从植物生态学上,不好界定野山参原生地概念。比如有15年龄的野山参基地,就有大量自然落果而生长出来的第二代--第四代野山参。第一代人工撒播而可能存在原生地概念上的争议,那么第二代、第三代、第N代则如何界定原生地概念?学术界和东北“参把式”们主张,目前放山采到的野山参中,形成野山参群落的不少是先人秘密撒播于深山老林的“密参”。在植物生态条件相同条件下,经鸟排泄生长出来的人参,与自然落果或人手撒播生长出来的人参有何区别?

    二、从植物形态学上,实践证明,我们无法鉴别野山参和林下籽,在实际操作上也无法区别“原生地”与否。

    三、从国家相关政策的相谐调考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过理论和实践的大量论证,已经颁布实施国标《野山参分等质量》修改单,将林下籽划纳入野山参范畴。如果国家林政部门将野山参纳入必须保护的植物,限制采挖,限制流通,其后果将是国家政策间的“碰车”。

    四、我们认为,将林下籽纳入野山参范畴,是从根本上保护和繁衍野山参物种的更为有效的措施。

    五、由于国家实施天保工程,园参参地急剧减少;由于林业砍伐量减少,林业企业和职工面临第二次创业的现实。又因林下籽被纳入野山参范畴,其经济效益预期好,现已出现大量的野山参基地,有的基地已开始采挖、加工、销售。若将野山参列入保护植物类,这些基地的野山参将无法流通。否则只能冠之以“林下籽”“籽海”等新名词。由于沿续几千年的消费习惯,担心新名称将不为市场所接受,其价格亦将一落千丈,甚至可能造成产业消亡。

    六、人参文化是古老的中华文化的一部分。由于天保工程,园参面积急剧减少(园参毁林严重,参地依法由林政部门批准,象辽宁省已基本停止审批参地)的情况下,林下籽是我国人参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新的途径。林下籽不毁林,而且需要起码封山20年以上,符合天保工程要求,如果我国人参产业没有林下籽这个新途径可走,估计过不了多少年将面临消亡的命运。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仲伟同

        二OO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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