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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参茸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6-08-23   浏览次数:1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参茸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参茸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全国参茸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参、茸产品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由国家标准委指定单位“国家参茸产品监督检验中心”承担。秘书处工作纳入承担单位工作计划。
第二章  秘书处的组成
第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两人,专职秘书一人及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专职秘书及工作人员由承担单位指定。
第六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的计划任务由常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组织制定参、茸产品标准体系表,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提出制定或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  协助组织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复审工作。
第九条  组织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研讨、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  组织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报告。
第十一条  承担参、茸产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咨询、服务和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参、茸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和管理参、茸产品标委会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管理参、茸产品标委会经费。
第十五条  收集国内外标准化工作信息。
第十六条  组织召开参、茸产品标委会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负责下设人参、西洋参、鹿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的管理及其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  编印、分发、保存参、茸产品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负责与国内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交流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秘书处工作会议,检查、布置和协调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每年向参、茸产品标委会年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参、茸产品标委会批准后报国家标准委。  
第二十三条 参、茸产品标委会的有关文件由秘书处报主任委员签发,秘书处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每年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按有关规定申报标准项目资金;定期收取组成人员交纳的费用(秘书处所在单位****元/年;委员单位1000元/年;成员单位10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参、茸产品标委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参、茸产品标委会经费开支须按财政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委的财务制度办理,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经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每年向参、茸产品标委会年会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届秘书处财务工作由秘书处财务部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参、茸产品标委会委员和成员有权对秘书处工作提出质询,秘书处应如实解答。
    在参、茸产品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秘书处应在会议结束前做出解答。需要延期解答的,应经参、茸产品标委会会议同意。
    延期解答应采取书面文件形式,由秘书长签发,报参、茸产品标委会主任委员备查。
    回答委员和成员在闭会期间的质询,亦应采取书面文件形式,由秘书长签发,并报标委会主任委员备查。
第二十九条  对经费收支管理工作,除提出质询外,参、茸产品标委会委员和成员亦可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审计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参、茸产品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参、茸产品标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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